{{ $t('FEZ002') }}人事室|
111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受理申請
請本校正式教職員欲申請111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至本校線上差勤系統中(路徑:差勤系統 / 各項費用申請 /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之各項費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查填資料後列印申請表
*** 要列印出來,要印出來會計主任才看得到,才會領到錢錢喔。
所以,請於文件內3處簽名後,連同附件(如收據影本等),一併繳交至人事室即可
操作手冊詳如電子檔附件其他注意內容請參閱如下述:
如配偶亦是軍公教者,請雙方務必事先協調由一方請領,切勿發生重複請領情事。
請配合於111/9/23前檢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A、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B、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C、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研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12年國教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子女適用十二年國教的同仁,因桃園市另有學費補助計畫,請自行向子女學校確認適用補助之情形,自行比較補助金額再行決定是否申請校內的子女教育補助費。
6、自106年8月1日起,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之退休公教人員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另依行政院107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8463號函以,因107年度待遇調整致超過2萬5千元之退休公教人員,准予專案列冊繼續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7、又依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以,自108年8月1日起,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統一於每年4月10日前申請(按,即補助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7,000元;私立高職最高為3萬7,800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繳驗證件:(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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