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桃園市西門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41112日臺教人()字第11442038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該部891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爰此,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該部891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三、嗣該部以1145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規定,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請老師檢視職前是否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倘有,請洽人事室辦理提敘薪級。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20|

{{ $t('FEZ005') }}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