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一、 | 依銓敘部115年4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559513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 二、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並公告之。 |
| 三、 | 旨揭標準表前經銓敘部於112年6月1日修正生效,迄今將屆滿3年,該部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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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5-05|
{{ $t('FEZ005')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