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一、 | 依本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45866417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 二、 | 銓敘部考量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1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3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且近來該部屢接獲各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2所詢事項,爰修正旨揭調查表相關說明及文字,本市府並已配合修正本府113年9月10日版「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之後依修正後114年10月17日之版本辦理查核作業。 |
| 三、 | 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本校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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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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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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