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中輟防制宣導
6歲~15歲應受國民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
何謂中輟:
(一)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學生 (含新生未入學者) 。
(二)未經請假且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學生。
(三)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學生。
(四)通報中輟高關懷學生,即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無故缺課者。
(五) 其他原因失學者。
學生中輟之處置: 依照強迫入學條例
(一)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
學校應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二)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
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三)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以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
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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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176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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