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第二條)-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內涵。(第三條)
四、 加班費支給基準、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第四條)
五、 加班費支領時數及數額上限。(第五條)
六、 加班核給補休假時數之計算方式及補休假期限。(第六條)........... 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案內加班補休期限改為兩年內請畢,差勤系統廠商已依教育局通知確認適用人員辦理系統設定。
七、 各機關訂定加班費管制規定及查核之義務。(第七條)
八、 借調及支援人員加班費之支給機關。(第八條)
九、 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其他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適當者,得依行政院核定之金錢給付規定補償。(第九條)
十、 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第十條)
十一、 本辦法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第十一條)
備註: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 條: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 102 條:
1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2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 $t('FEZ012') }}
{{ $t('FEZ003') }}2023-01-07
{{ $t('FEZ014') }}2023-02-06|
{{ $t('FEZ004') }}2023-01-07|
{{ $t('FEZ005')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