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解釋令」、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B號函及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
一、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一)按其初任教師(指私校)之學歷起敘,並依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規定辦理改敘。
二、補充規定:因應私立學校任教「年資較短」或「改敘受最高本薪限制」之教師,依前開規定敘定薪級反而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
(一)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二)依上開規定起敘、提敘、改敘時,倘低於以較高學歷(指碩士)起敘並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三、補充規定發布前已經教育局審定之薪級,得依本函釋「重行敘定」教師薪級,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另應配合辦理後續教師「成績考核更正」事宜。
判斷條件
以下4個條件皆符合者
以下4個條件皆符合者
以下4個條件皆符合者,才須進一步檢視是否有適用教育部令釋之情形:
1.105年8月1日後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教師待遇條例104 年 12 月才施行,所以 104 學年度的老師不受影響。
2.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之專任教師年資
注意!代理教師、試用教師、技術教師年資都不算。另外,海外臺灣學校及台商子女學校,
可以視為我國的私立學校年資。
3.任職私立學校時是學士(碩士)學歷
4.任職公立學校教師前取得碩士(博士)學歷
並未取得較高學歷,或初任私立學校教師前已為碩士學歷,無涉學歷的改變,則不受到教育部令釋影響。此外,若是考上公立學校教師後,才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亦不受影響。
所以,如果您是104年12月27日「教師待遇條例」發布後,由私校考取公立學校之新進教師,而且具有碩士學歷者,請檢視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可以辦理「重行敘定」教師薪級、「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成績考核更正」等事宜,並送人事室辦理;若有疑義亦請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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