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1份。 |
二、 | 本局113年4月15日桃教小字第1130032266號函併予註銷。 |
{{ $t('FEZ012') }}
{{ $t('FEZ003') }}2024-04-27
{{ $t('FEZ014') }}2024-05-27|
{{ $t('FEZ004') }}2024-04-27|
{{ $t('FEZ005')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