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請各機關學校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相關工時管控及稽核事項詳如說明
重點節錄:
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 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 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另本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先予陳明。
爰復依前開規定意旨,本府針對工時管控及稽核措施如下,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並持續宣導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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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工時管控及稽核: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按月產製加班時數報表陳報機關首長知悉,並彙整超過60小時之人數供本府錄案列管(配合每月加班時數調查期間填復);另對於時數達45小時之同仁,應主動關心、適時建議其單位主管檢討業務分配及人力調度,並針對該員工時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本府將按月至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抽查加班時數,並於每月查勤時一併進行服勤辦法稽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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